关键在于司法体制改革
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 王振民
2013-05-06 09:43:01 | 来源:人民法院报
  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,主要原因还是体制方面的。体制好,体制科学,司法质量和司法公正水平就有保障;体制不好、不科学,再好的法官也难以发挥作用,甚至好法官会流失,好人也会变坏,这些年司法领域出现的一些案件就是明证,那些出事的法官,哪个不是法律科班出身,哪个当初不是雄心勃勃,希望成为包青天,主持正义,捍卫司法尊严?为什么做了几年法官就出事了?不是说这些法官天生就不是好人,个人当然要承担责任,但是很大程度是我们的司法体制造成的。因此,提高司法公信力,除了教育培训外,更重要的是,必须切实开展并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司法体制改革。

  司法体制改革,主要有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。关于外部改革,最迫切需要实现的是法院上下级的垂直管理。从法理上、从科学的角度来看,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,一个国家的司法权应该是统一的,地方不应该有司法权,政府可以分层级,地方政府可以拥有相对的自主乃至自治权,但是全国司法必须统一。目前来看,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是全国的,其他所有法院都是地方“开”的,法官由地方产生、地方支付开支、受地方的监督、对地方而不是对法律负责,法院实际上成为地方政府的一个部门,承担很多地方政府所摊派的额外的、非司法的任务。这样的司法根本无尊严、无公信力可言。司法权必须集中统一行使。目前,可以分两个层面展开,一是建立国家法院系统,分为三级,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审级法院,之下设立15个跨省区的国家上诉法院,或者叫做“最高法院地方分院”;再往下设立31到50个国家地方法院(每省一到两个)。三级国家法院的法官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,由中央财政支付工资待遇。国家法院处理跨省区市的案件、国际纠纷以及其他与中央事权有关的案件。第二个层面,在一个省(自治区和直辖市)内,实现司法的统一,建立省(区、市)法院系统,取消州、盟、市、县等一切地方的司法权,全省各地法官一律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,由省财政统一支付工资待遇,省法院保留目前的三级建制,负责处理双方当事人都是本省的、纯属地方的案件。对于绝大部分这样的地方案件,省高级法院应该享有终审权,责任下移,无需进入国家法院系统做终审。

  外部体制上,还要建立独立的法官管理体制,把法官从公务员当中剥离出来,提高法官的级别和待遇。目前从中央到地方,法院和法官的级别都太低,待遇太差,亟须提高。这其实就是落实宪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的“一府两院”体制,不是特别的新要求。

  从内部来讲,废除上下级法院之间就具体个案进行请示的制度,一个法院内部所有法官应该是平等的,必须建立健全主审法官责任制,逐步取消各种审批制度,让主审法官负起责任来,法院院长、副院长和庭长只负责事务性、程序性工作。还要严格法官的准入资格,做法官必须是法律科班毕业、通过司法考试、法律和道德都好的人,逐渐建立从资深律师和检察官当中选择法官的制度。法院所有的裁判文书都必须公开,经得起大众的公论和历史的检验。

  另外,对于人民法院来讲,最大的政治、最大的大局就是把司法搞好,让党和人民可以信赖、可以依靠,发挥正义最后防线的作用。我们的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,本身就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人民意愿的法律化,严格按照法律办案,就是坚持了党的领导,就是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,就是服务了大局。在法律之外,再对法院和法官以“大局”的名义提出各种各样的要求,是不科学的。如果党和人民对法院和法官有新的、更多的要求,也要通过制定或者修改法律来实现。这就是在践行党的十八大提出的要学会运用“法治思维”和“法治方式”来治国理政。
责任编辑:陈秀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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